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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扩大人事任免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4:2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审计机关扩大人事任免权

  图片说明:今年6月28日,李金华报告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新华社发

  10月22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步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连续3年,他在这里向全
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报告,每次都引起强烈社会反响。

  修改一:加强审计手段

  可查被审计单位的个人存款

  草案中,为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所进行的修改格外引人注目。草案新增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众所周知,几乎所有违法、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都与转移金钱路径密切相关。在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也经常发现被审计单位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于银行,但由于权限不足,审计机关对此类行为难以调查取证。这一“可查被审计单位存储账户”的规定,将有效增强审计监督的效能,发挥很大的威慑效果。

  为促进审计机关在工作中与其他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草案还新增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修改二:明确执法主体

  审计机关增加处罚权

  根据宪法规定,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目前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未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也是执法主体。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常受到质疑,审计处理处罚难。

  审计署法制司副司长王秀明说,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需要适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如果审计法不明确审计监督的综合执法主体资格,审计监督的作用就无法发挥。

  为此,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使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适用财政、税务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

  修改三:扩大人事权

  上级审计机关话语权增大

  为避免地方上给当地审计机关负责人穿“小鞋”,避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因揭露和查处问题而遭受打击报复,充分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此次审计法修改增强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人事任免的话语权。

  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李金华在作说明时表示,此举是参照了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是“为更好地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真实性”。

  社会审计机构从事的主要是审计业务,但近两年,我国财经领域的造假、审计报告失真等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1999年至2004年,审计署先后组织检查了134家(次)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或重大疏漏,涉及金额369亿元。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有必要对社会审计机构加强监督,此次审计法修正草案还明确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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