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关注民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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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8:05 潇湘晨报 | |||||||||
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经占建筑物面积过半数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增加了对社会团体财产保护的规定,删去了相关条款中对所有权人追回被盗、被抢财物的规定;
鉴于车库无论是购买还是承租,都有合同约定,因此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由于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所,因此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删去了有关会所归属的规定; 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界定了小区道路的归属,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活。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办理公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使用权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也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草案同时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物权法草案中的物权主体应如何规定,争议较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示,关于物权主体可以在制订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时一并研究。 综合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