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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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9:57 金羊网-新快报 | |||||||||
证券法修订草案将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列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予公告,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后果等。 证券法修订草案对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进行限制,规定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发行核准。
正在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较多,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认为,对其权力制约以及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修订草案在这方面作了修改补充,加大了对证监会的权力制约和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还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列为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新华社) (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