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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任负责人将受经济责任审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15:55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10月23日电(屈凤丽)单位负责人在任,要接受审计机关对其的经济责任审计。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因故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于在届中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可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在获通过前,已经过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几次审议,
形成过多次草案修改稿。在最初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因故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在此次审议中,审议组成人员认为,审计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仅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因故不再担任原职务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在任职期间,也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在最后的《条例》修改定稿中,此条意见被吸纳进草案,并最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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