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对“翻供”太敏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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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0:57 京华时报 | |||||||||
成都火车站“警贼勾结案”庭审过程中,4名嫌犯翻供。被告人冯桃在法庭上否认收钱的原因是“警贼勾结”,且退赃数目远远低于他收取的不明财产,而且他还指出,在调查此事时,调查人员曾经声称只要退了钱就没事了,他们才胡乱凑钱达到调查人员“需要”的数目,不料后来才发现上当受骗了。 被告人“翻供”在我们看来,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因为他们推翻在公安机关、检
实际上,西方法治国家是没有“翻供”概念的,他们实行的是“庭审中心主义”———被告人的供述要采信的话,必须在法庭上当着法官的面进行陈述,被告人在庭审前向侦查机关作出供述除非得到被告人认可,是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依据,只能作为证明被告人法庭陈述是否真实的一个佐证。而我国实际上采取的是“侦查中心主义”,对被告人的定罪实际上主要围绕着侦查进行,侦查中取得的证据,包括口供都认为是最有效而且可以直接采用的证据。 所谓被告人“翻供”,其实就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而已,有利于维护被告人自身的权利。因为,在侦查这种秘密状态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压力巨大,因而,在法庭这种较为宽松的情形下,应当允许被告人作出自己的辩解。 进一步说,正是所谓的被告人“翻供”才能真正检验控方的证据是否扎实,从而在实质意义上体现“庭审中心主义”。按照现代刑法“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没有义务证实自己犯罪,被告人口供的采信应当在法庭上进行。如果因为“翻供”而导致指控的不成功,那只能说明侦查取证的不扎实;而对于被告人来讲,或许正因为他们有“翻供”的权利,才可能使无罪的被告人免受不当的刑事追诉,才能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0月13日文/杨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