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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首份供热合同亮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2:01 兰州新闻网

  本报讯近年来曾引起市民和供热单位热议的供热格式合同今年终于出台了。昨日,记者从市供热管理站获悉,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经参考部分大型及社会影响较大供热单位的供热合同,并征求用户和法律界人士的意见,市供热站近日出台并印发了我市首份供热格式合同。经市建管委同意,从今冬供热开始,供热方与用热方有哪些权利义务将有了明确说法。供热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争议,当事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可申请供热管理机构仲裁;对仲裁意见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供热方:5项权利+3项义务

  权利 1、有权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合理配置;2、有权监督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3、有权在供热之前依据国家暖通相关规范,对用热方室外管网及户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验收;4、未经供热方许可,用热方擅自改动供热设施造成损失的,供热方有权要求用热方立即改正。造成软化水跑水的,供热方有权向用热方加收损失费;5、用热方用热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方有权中断供热。

  义务 1、供热设施有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方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通报,及时通知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2、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用热方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供热方应当提前通报供热管理机构并通知用热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方应及时抢修并通知用热方;3、供热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方供热。

  用热方:3项权利+5项义务

  权利 1、有权要求供热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热方供热;2、有权对供热方收取的热费及热价申请复核;3、有权要求供热方按照供热条例的规定在每日8∶00—23∶00对室温进行测量。

  义务 1、新增或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方办理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2、变更用人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停止用热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方办理手续。停热时,应当将历年热费结清;3、开户银行或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方;4、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费;5、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责。

  违约责任

  供热方:室外温度低于-11℃可以免责

  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造成供热不达标的,供热方不承担责任:(1)用热方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2)室内因

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4)城市室外温度低于-11度的;(5)供热设施(不超过24小时)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6)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停热,使供热方受到损失的。

  用热方:逾期交费每日要交3‰的滞纳金。

  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停热。

  下岗工、低保户热价2.50元

  晚报记者杨尚荣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供热管理站获悉,今年我市对下岗职工和享受低保人员的供热优惠办法,仍执行2003年市物价局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即煤电供热为每平方米2.50元。

  优惠范围及对象:

  有本市户口的下岗职工和享受低保人员的住宅生活采暖。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优惠计算方法:

  1、享受低保人员:住宅建筑面积×优惠价格×供热月数。

  2、下岗职工:

  (1)有下岗职工一人:住宅建筑面积×(优惠价格×0.50+住宅供热价格×0.50)×供热月数。

  (2)有下岗职工两人以上(含两人)或离异、丧偶的下岗职工:住宅建筑面积×优惠价格×供热月数。

  (3)既是下岗职工,又享受低保的人员按照享受低保人员标准计算。

  3、住宅面积按照《兰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函[1999]29号)规定,一般职工住宅面积控制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70平方米,凡住宅建筑面积小于70平方米的,按照70平方米计算,对于住宅面积超出的部分,不予优惠。

  4、下岗职工和享受低保人员无论有几套住宅,每年供热期只能享受一套住宅的一次性优惠。

  所需证件:

  1、下岗职工:

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租赁证等)的,出具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2、享受低保人员: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租赁证等)的,出具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街道办事处证明。

  作者:晚报记者杨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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