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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长“炒”厦航 公司索赔两百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5:43 海峡都市报

  

机长“炒”厦航公司索赔两百万(图)

  原告方

  

机长“炒”厦航公司索赔两百万(图)

  被告厦航

  N见习记者江荣义/通讯员魏炜/兰岚文/图

  新闻索引

  机长因不满航空公司多年未足额支付法定节日加班费而提出工作调动,在遭到航空公司停飞处理后,这名机长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各项经济损失202640元。昨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如图),法庭上,厦航反而提出索赔,要求员工赔偿70万元工资违约金与153万元培训费等损失。

  据悉,这起首例福建省飞行员辞职引发巨额索赔案,此前曾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又被发回湖里区人民法院主审。

  1.缘起“劳动纠纷”?机长提前“炒”厦航

  据厦门市劳动仲裁委查明,现年43岁的罗家宽,1994年8月从空军部队转业进入厦航,1997年10月升任机长。今年3月1日罗向厦航申请调回内陆。理由是自己出现明显水土不服症状、疲劳状态恢复慢和公司已对他失去基本信任。同时还希望厦航恢复他在部队时的团副参谋长“身份”。但厦航否定了他的干部身份和行政调动资格,理由是厦航在1997年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而且罗是因为落选飞行教员而闹纠纷,而非所谓“厦航未支付加班工资”。

  3月22日,罗家宽正式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函》。厦航则把罗家宽调整到地面工作,不再让他执行飞行任务。同时厦航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根据民航总局通知,封存了罗的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失去这两个档案,意味着罗家宽不可能转到其他航空公司飞行。

  2.仲裁申请解除关系裁定员工要赔百万

  4月5日,罗家宽向厦门市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厦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归还档案,并要求支付法定节日加班费、违约金和其他赔偿等共计135万余元。厦航针锋相对提起反诉,认为罗家宽“提前解约”属“违约行为,要赔偿323万余元”,其中包括支付相当于其20个月工资的违约金702640元,改装训练、差异训练、复训等培训费1188410元,以及由于其辞职飞行员空缺等导致的损失1340692元。

  7月28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4月22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罗辞职属“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须支付厦航违约金70万余元及培训费50万余元,合计120万余元。

  3.飞行员诉未发加班工资厦航却称其实多发了

  昨日庭审中罗家宽说,1997年1月1日与厦航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他属于民航运输航空空勤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然而厦航经常安排他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支付这期间报酬,严重损害了他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他要求厦航支付加班工资8万元,同时诉求厦航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10万元。

  厦门航空公司辩称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照公司规定,厦航基于待遇向空勤人员倾斜的一贯做法,厦航每年实际支付的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总额,远远高于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加班工资。这一做法实行多年,得到了广大空勤人员的认可和欢迎。绝非原告所说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劳动合同支付期间报酬。

  4.解除合同却扣留档案究竟是谁在违约

  罗家宽说,“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依《劳动法》“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据此,他于今年3月22日通知厦航解除合同。厦航于随后复函他不得以空勤人员加入机组,并于4月5日前将所持厦航《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上交。不久又通知停止上班停发工资,也未为他交纳社保费用。因此厦航本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15日内办妥有关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然而厦航拖至今也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归还飞行记录档案、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档案等所有材料,致使他无法就业。他要求厦航支付他没能及时再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14万余元。

  厦航方面则认为实际上是罗家宽单方违约了,因为罗1994年到厦航工作,1997年1月1日,双方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罗家宽于今年3月22日向厦航递交《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函》,是罗家宽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故理应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厦航支付违约金。为此厦航反诉要求罗家宽赔偿20个月工资的违约金70万余元。

  5.厦航要飞行员赔偿金额超过153万

  被告厦航昨日在庭审时提出,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法》的规定和厦航公司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罗家宽应赔偿厦航为其实际支付的境外培训费829282.81元;厦航将罗家宽自副驾驶培养成为机长,这期间为罗家宽提供了实际操作平台,使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飞行实务经验,积累了飞行经历小时,并有了升任机长必需的飞行经历。这实际是厦航为罗家宽提供的在岗培训。厦航要求罗家宽支付培训费损失,另外招聘飞行员花费等153万余元。

  对此原告罗家宽认为,他在当副驾驶期间的工资怎能当作培训费计算,作为副驾驶他同样付出劳动,每一分钟都在担责任。这份工资是自己劳动所得,跟培训费扯不上关系。不然的话以后每个员工离职时,厦航都可以把员工以前的工资要回,理由是公司把你当总经理培养,而你却还没有当上总经理,这期间的工资是培训费应当返还。同时复训费也不能算作培训费,因为为保障飞行安全性,公司为员工提供模拟复训飞行是天经地义的,把副驾驶期间工资和复训费作为培训费明显错误。

  6.庭外说案件起因原被告各执一词

  昨日庭审结束罗家宽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他和厦航打官司、选择离开厦航并不是外界说的金钱问题和教员落选,而是厦航工作环境问题,厦航多年来一直拖欠他工资,影响他的心情。机长应该把精力集中在飞行上,保证飞行安全,要承担非常大的责任而不是一味追求待遇。

  厦航代理律师曾招文说,厦航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况且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罗家宽的工资是多少,只是规定按法定工资计算。因此按厦门市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厦航给的工资是超高标准的。罗家宽打这场官司完全是因落选飞行教员而产生抵触心理。

  相关链接

  提前辞职惹官司

  飞行员一审判赔百万

  江苏省首例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案,今年8月11日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健、府晓劳动关系于去年8月13日解除;被告各支付原告赔偿款100万元;原告为两被告解除劳动手续。

  1996年9月,丁、府转业从事飞机驾驶工作,双方在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中约定:作为飞行员的乙方在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合同时,甲方可按规定协议向乙方收取各类赔偿补偿费用。去年7月,二人递交辞呈但未获同意。随后两人不再去上班,公司亦停发工资待遇,但未给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同年12月7日,经江苏省劳动仲裁委裁决,二人与公司合同自去年8月13日解除,丁一次性赔偿公司培训费38.8万元,府赔偿33.8万元。拿到裁决后公司不服,于同年12月向江宁区法院起诉称,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各项义务并向两被告各支付了培训费等费用约112.8万元。现原告请求判令撤销仲裁裁决书相关内容,被告应赔偿相关损失100万元。丁、府则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原告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驳回原告请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转移劳动档案,同时自去年8月起,赔偿两人因未及时转移档案而造成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府单方解除合同合法,但他们违反了服务期限约定已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其赔偿数额可参照中国民航总局、人事部等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执行。公司未转移档案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民航飞行员是特殊职业非一般劳动者,因此在坚持劳动自由原则的同时,对飞行员工作单位变更予以适当限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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