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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案中案牵出同乘法律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4:26 现代快报

  原江苏卫视《非常周末》主持人张涛于2003年8月车祸遇难至今两年有余,但因那起造成张涛POLO轿车上四人全部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而起的纷争还远未结束。乘坐张涛轿车的另三名遇难者家属日前将张涛的父母告上了法院,诉讼的目的是为乘坐张涛轿车而遇难的亲人取得赔偿。此次诉讼更令我们面临一个全新的课题:同乘出事以后,相关的赔偿或是补偿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执行,驾驶者的责任又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和原则认定?而这一切,在目前依然是个不小的法律盲点。快报今天开通热线025-84783630(上午9点到下午4点),欢迎读
者就同乘如何避免纠纷这一问题提出看法。

  张涛父母成了被告

  继张涛父母状告安徽省交通厅后,连环诉讼进入了一个新环节。乘坐张涛轿车的另三名遇难者家属于不久前再将张涛父母诉至天长市法院,要求张涛父母及肇事大卡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上午,该案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第一次开庭。作为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原告,三名遇难者的家属向张涛父母及大卡车司机王登友及其挂靠的天长市运输公司提出了总计30万元的赔偿要求,理由就是因为两被告的过错引发了车祸,进而导致三乘车者在事故中死亡。

  在那次事故中,王登友因无照驾驶、车辆报废、肇事逃逸等一系列违章行为而被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已经在事故中身亡的张涛则因为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而被认定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涛车上的其他同车遇难者不须承担责任。

  实际上昨天的庭审整整延期了一年半,早在事故发生后的4个月即2003年12月,POLO车上的三名遇难者的家人就已分别委托律师向张涛家人、大卡车司机王登友及天长市运输公司提起民事损害诉讼赔偿。2004年3月9日,天长市法院开出传票,原定于4月28日开庭。但就在那次庭审即将开始之前,张涛家人将安徽省交通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对方行政不作为。民事部分的诉讼依法中止。

  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张涛家人的诉讼请求:车祸系双方违规驾驶所致,与安徽省交通厅的行政管理职责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政诉讼结束时,已到了今年2月下旬。自去年中止的民事诉讼被激活,于今年启动审理。

  临时法庭监狱开审

  清流监狱位于滁州郊外的腰铺镇,因交通肇事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的大卡车司机王登友就在此处服刑。临时法庭设在了监狱大门外的一幢三层办公楼的二楼会议室内,法庭审理前,监狱方以“地方太小”没有设置旁听席,证人及涉案人亲友均在庭外等候。

  昨天的庭审,是王登友在被判入狱两年后的第一次公开露面,记者跟踪报道了两年张涛案,这还是第一次见到王登友。被狱警从囚舍中带出来的王登友中等身材,并没有身着囚服。整个庭审中,王登友的话语不多,回答问题只是以简单的言语“有、无”作答。这与参与此案的人员对他的“木讷”印象相符,在2003年8月10日晚事故发生后,他当即逃逸,但在被警方抓捕的逃亡路上,他自称“压力太大而想过自杀”。

  另外王登友之前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快报记者采访时曾称,在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后,王登友对判决不服曾考虑想要上诉,后仅以“死的人太多”为理由自己放弃了上诉。

  如何认定张涛责任

  上午8时40分,庭审开始,审理过程因为原被告各达三人而显得略为漫长,一直到中午的11时40分左右才告结束。

  作为原告方的三名遇难者家人意见是,三人搭乘张涛所驾驶车辆,因王登友和张涛的共同过失导致车祸发生,两被告理应承担因此导致的对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三原告提出的总赔偿数额为30万元。

  被告方代理律师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丁韶华律师,他作为张涛家人的委托律师为此案奔走已经两年,对案情已了然于胸。庭审中,丁律师指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张涛因酒后驾车被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三名事故中的死者对事故的发生也是有过错的。

  “同乘者(三名死者)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们在已经明知张涛饮酒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搭乘该车,对损害的发生也是有过错的。”丁律师据此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减轻侵害人即张涛的民事责任。

  丁律师在庭审中表述的另一个引起记者关注的观点是,本案中的三名遇难者是无偿搭乘张涛的汽车,“无偿同乘引发同乘者权利受侵害的案件,在法学理论上被称为‘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他称,对于好意同乘者,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或者只承担补偿责任。因为,此类好意同乘关系并不是以营运为目的客运合同关系,“张涛对另外三名死者应当是适当补偿,而非赔偿。”

  庭审中的另一个被告天长市运输公司则竭力想证明自己与此案关系不大。天长市运输公司表示,这辆车早已经过户,与该公司无关。合议庭在昨天上午的庭审结束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同乘出事如何定责

  虽然有关“好意同乘”这个生疏的名词并没有太多的进入公众视野,但显然这值得有车一族特别留意,特别是合乘已经逐渐为社会所接受并慢慢得到了推广。

  在法律界得到普遍认可的所谓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它与有偿的同乘不同,有偿的同乘者,如买车票搭乘汽车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运合同处理,不存在法律争议问题。丁韶华律师介绍,在我国,立法没有对好意同乘侵权作出明文规定,在法律上尚属空白。

  但在去年4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多家法院在常熟召开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综述中明确指出:“有关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就当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丁律师认为,上述确定的规定是“对同乘者的权益给予保护,也是车主对好意同乘者应承担的责任加以限制。”

  按此观点,如果搭邻居便车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同乘者只能得到补偿,而不是赔偿。而在具体的受害者权益保障上,如果是赔偿,那么其标准就相对明确,也少了双方扯皮的可能。但如果只是补偿,就完全是一种道义上的概念,具体补偿多少、按什么标准补偿,就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借鉴,只能依靠当事双方的协商或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如此以来,补偿中的弹性和变数就非常大,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如张涛一案中的情形,如果外出合驾旅游发生意外,损害方和被损害方将会引起没有明确法律条文适用的纠纷。

  据法律界人士认为,没有以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文将责任加以区分,没有一个赔偿或补偿标准适用,很值得有关部门关注。这在私家车越来越多、合乘热潮方兴未艾的今天,将是一个不得不去关注的话题。

  市民声音:同乘亟须“安全带”

  私家车目前正以惊人的速度普及,有车族往往会在上下班路上顺带一些同事、邻居,或者在节假日带上朋友一起出行旅游。这些现象的背后都隐藏着同一个问题:一旦出了事故,驾车者和乘车者的权益应该如何保障,责任又应该如何认定,张涛父母被告一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这个问题的契机。

  在一家广告创意公司工作的梁先生去年买了辆车,从此,他和朋友出去游玩时就经常要客串司机的角色。不仅如此,梁先生有位同事就和他住在同一个小区,于是这位同事就经常搭他的顺风车上下班。对于同乘纠纷问题,梁先生坦言一直以来没有太多考虑。“同事朋友坐我的车子很平常,我也没考虑那么多。坦白说,即使知道可能会因为事故产生纠纷,我也不可能拒绝同事和朋友坐我的车子。但我觉得法律上对于同乘产生纠纷后的责任认定应该尽早出台一个规定,不然的话就很容易扯皮,不仅对坐车的人不公平,对原本出于好意的有车族也很不公平”。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梁先生的观点代表了很多有车族的观点,一方面不会因为存在纠纷的可能而拉下面子拒绝同事朋友坐自己的车子,另一方面也希望法律上尽快给同乘现象“系上安全带”,而乘车者的心态也值得玩味。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郑小姐说,她经常坐同事的车子下班,有时候也会坐朋友的车出去玩。“但坐别人的车确实存在产生纠纷的可能,所以最好有相关规定来分清双方责任,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对开车的和坐车的都很不利,搞到后来很可能连朋友都没得做了”。

  【链接】

  张涛案大事记

  2003年8月10日晚,25岁的江苏卫视《非常周末》主持人张涛酒后驾车由淮安盱眙沿宁连公路返回南京。晚8时25分左右,车行至安徽天长段时与一辆东风卡车相撞,四名驾乘人员全部死亡。几日后,南京六合籍货车车主王登友向交警部门自首。经天长法院一审判决,王登友犯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5年。

  2003年12月,POLO车上的三名乘客的家人分别委托律师向张涛家人、王登友及其挂靠的天长市运输公司提起民事损害诉讼赔偿。与此同时,张涛双亲和律师状告安徽省交通厅,民事诉讼暂时中止。

  2004年4月29日张涛父母诉安徽省交通厅案在合肥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审。

  2004年12月17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张涛父母诉讼请求,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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