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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初中生告赢公安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4:26 现代快报

  据《新安晚报》报道为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安徽霍邱县某中学的6名初中生在老师的带领下参加了“混合指认”,没想到这一情景几天后在电视新闻节目中播出,6名学生面部未经技术处理,被认出后遭人嘲笑。为此,6学生认为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将公安分局、电视台、学校告上法庭,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日前一审判令该公安分局和电视台作出赔偿。

  “混合指认”揪出嫌犯

  2005年3月20日,霍邱县某镇发生一起强奸(未遂)案,当地警方立案后,于同年4月13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抓获。为确定嫌疑人的身份,公安机关找到当地中学请求予以协助,找几名与朱某年龄相仿的初中男生参与“混合指认”。

  当晚,该中学指派一名老师带领6个初中男生来到公安分局,在民警向同学们介绍了混合指认的内容后,6学生按照要求手举号码牌和嫌疑人朱某一起排成一队由受害人指认,整个过程被公安机关用摄像机录下来。

  被人称为“强奸犯”

  事情本已过去,没想到几天后,4月16日的电视新闻中报道了这一事件,在电视画面中,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朱某面部作了某种程度的技术处理,反而同样是未成年人的6名学生脸部却未作任何处理。虽然时间只有2秒,还是有不少同学和熟人认出了他们,于是不时有人开玩笑地称他们为“嫌疑犯”和“几号强奸犯”,让6人很是恼火。

  尽管当地公安分局于7月2日向学校发出建议函,建议对6学生进行表扬,6人还是以公安分局、电视台、学校损害了他们的肖像权、名誉权为由,把三单位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

  六学生获赔3.6万元

  事后查明,原来在4月14日,某电视台记者得到消息前往该公安分局采访时,公安分局方面将指认过程的相关录像资料和案件相关材料交给电视台,而且未作特别交待。电视台对录像资料作简单处理后在新闻节目中播出,没想到竟引来一场官司。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作为具有侦查权力的公安机关,其要求6学生协助并拍摄录像形成资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向电视台提供资料时有义务提醒对方注意作相关技术处理;同时,电视台更应尽到注意义务,对6名学生面部进行技术遮挡。两单位的行为侵犯了6学生的名誉权。而学校只是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行为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一审判定该公安分局和电视台共同向6学生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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