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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私用酿成大祸 法院判决:警员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5:04 都市快报

  警车撞了人,驾驶警车的民警涉嫌公车私用,究竟该由民警个人还是所在单位公安局来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警员为事故买单。

  10月24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富阳市公安局警员潘某承担所有赔偿费用95.5万元的70%,富阳市公安局对潘某的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而长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则因为本单位被撞稽查车当时停的位置越过中线,被交警部门认定应负次要责任,承担30%。

  2004年3月27日,时任富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潘某,驾驶该局的警车,由富阳往安徽郎溪方向行驶,途经长兴318线张亩山地段处时,与同向的一辆稽查轿车和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随后又将从轿车上下来的李兴和杨伟撞倒,造成一人下肢瘫痪。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潘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在事发当日潘某为办私事而驾车,非职务行为。但富阳市公安局对本单位车辆未尽管理义务,存在管理上的瑕疵,造成潘某擅自为私事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虽无共同过失,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驾警车的潘某也付出了沉重代价,除了要承担数额不小的赔偿外,其职位也受到影响,已被富阳市公安局从网监大队副大队长的职位换到看守所当一名普通民警。(通讯员慕雨记者孙自鸣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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