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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检法机构告别司法鉴定 11家社会机构接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6:43 东北新闻网

  时代商报讯(记者 朱洲)昨日记者获悉,经沈阳市司法局报辽宁省司法厅审核,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等11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已依法获准设立,并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今后,公检法系统的司法鉴定从此告别市场,原有的鉴定部门只用于侦查工作。

  公检法鉴定机构告别市场

  

  据沈阳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处徐飞处长介绍,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呈无序状态,比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制度不统一,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条块分割,造成鉴定资源配置不合理,重复浪费;鉴定活动与侦查、检察、审判职能不分,存在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问题,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同一鉴定事项多个鉴定结论,甚至相互矛盾。

  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根据《决定》的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而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也就是说,公检法系统设立的司法鉴定从此告别市场,市民需要的司法鉴定,将交给独立于司法系统的社会机构来办理。

  《决定》发布后,沈阳市确定了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等11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76名执业司法鉴定人,作为沈阳市第一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这些机构和人员全部列入辽宁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向社会正式公告。这11家鉴定机构不依附于任何司法机关,各自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市民可任意选择这11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徐飞称,从目前沈阳市的情况来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医类司法鉴定,基本能够满足诉讼活动的需要,但司法鉴定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困难:如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还未设立;已批准设立的鉴定机构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鉴定人员的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还有待提高。

   鉴定人“作假”究刑事责任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决定》还对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决定》中规定,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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