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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排水冲走学童赔2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6:5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徐建)自来水厂突然放水,将在排水沟旁玩耍的陈刚(化名)冲走失踪,后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死者家属将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重庆市三中院终审认定自来水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种损失22万余元。

  涪陵区自来水公司二水厂围墙外有一自然排水沟,其前后两端已封盖形成涵洞,但两涵洞之间有长约50米的沟渠没有封盖。去年7月13日下午,陈刚与两同学一道在排水沟一端
的涵洞口内玩耍,17时许,下起了大雨,转瞬间,一股突如其来的大水将站在涵洞口边沿的陈刚冲走。陈的父母四处找寻未发现孩子的踪影。1个多月后,法院宣告陈刚死亡。

  事发后,陈刚的父母多次找涪陵区自来水公司理论,要求给予经济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5月31日,陈的父母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其理由是,陈系该公司所属的二水厂排放的换池水冲走的,该厂对排水沟未完全封盖且未设警示标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51598元。

  涪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自来水公司下属的二水厂的废水通过露天涵洞排泄,却未将涵洞封盖,也未设立警示标志,致陈被突然排放的水冲走。对此,该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陈明知到涵洞口玩耍危险仍到此玩耍,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陈刚死后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51596元,由自来水公司赔偿226436.40元,陈的父母自行承担25159.60元。

  宣判后,自来水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三中院。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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