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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监督 善于监督 规范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8:56 检察日报

  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了《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透露了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情况,本版特摘编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下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坚决纠正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适应的陈旧执法观念;增强保障人权意识,坚持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重点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从制约司法公正的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三)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法律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探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手段和程序;完善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以及对超期羁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探索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和查办机制;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

  (四)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以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监督制约为重点,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以及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方面的作用。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努力提高检察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坚持把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提高基层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

  2003年1月至2005年8月,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163821人,提起公诉2309258人,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03308件,提出刑事、民事和行政抗诉41138件,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43251件次,为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十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要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确立并实践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增强监督意识,注重监督实效

  ●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增强法律监督效力

  ●开展专项监督,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强化自身监督制约

  

  确保公正执法

  ——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规定凡试点单位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一律启动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同时人民监督员还可以接受并转交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检举和控告,对发现的违法办案问题实施监督。目前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各省级检察院、大部分地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9015人,监督“三类案件”6719件。在已经监督结案的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定意见的315件,检察机关采纳155件。

  ——依法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

  对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经复议公安机关仍提请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复核。共受理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和复核的案件10285件,改变原决定1075件。

  ——改革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制定《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明确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前后环节互相制约。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对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六个严禁”的要求,制定《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对自身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清理

  2003年,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法院判无罪等案件进行了重点清理和检查,共复查各类案件41万多件,对存在办案程序不严格、法律文书不规范、处理不当等问题的6000多件案件进行了整改和纠正。2004年,又开展了职务犯罪案件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情况专项检查、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和纠正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工作,清退违规处理的款物1053万元,纠正处理不当的不起诉案件424件,查处了10起严重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案件。

  ——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

  根据检察工作实际,我们把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作为重点整改环节和部位,重点整改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问题。

  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湖北佘祥林案等典型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认真查找产生冤错案件的原因。

  数字

  ●立案监督 2003年以来,共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61318件,促使侦查机关主动立案42149件;对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12343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6874件,依法纠正了一批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以及出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违法立案等问题。

  ●侦查监督 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27411人、追加起诉14687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77847人、不起诉53983人;对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8776件次。

  ●刑事审判监督 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7798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375件次。

  ●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 对刑罚执行活动中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039人次;对监管活动中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和违法会见、通信、提审等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6532人次。

  ●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 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3340件,人民法院审结18908件,其中改判9919件,调解结案3013件。对不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149485件申诉,注意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943件,人民法院采纳4401件。

  ●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 2003年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根据群众举报或反映,共监督有关部门立案1541件。2004年以来,针对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犯罪,以及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此类犯罪案件1319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53件。

  ●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 为了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检察机关从2004年5月起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工作。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部署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依法监督纠正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严肃查办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等犯罪案件。

  ●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 从2003年起连续三年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专项工作,共办结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上访案件34278件,依法妥善处理了一批上访多年、久诉不息的案件,解决了群众反映的一些实际问题。同时以办理上访案件为切入点,认真总结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促进规范执法。

  ●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 2003年,检察机关坚持从自身做起,首先解决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同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和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当年共监督纠正超期羁押25736人次。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一批长期超期羁押的案件得到纠正;新发生的超期羁押案件也逐年大幅度减少,2003年为24921人次,2004年为4947人次,今年1至8月为165人次;目前有28个省份实现了各个诉讼环节无超期羁押,超期羁押这一刑事诉讼中的顽症基本得到解决。

  ●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 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组织对2002年以来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26171件次,其中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重新收监1300人,从中立案侦查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私放在押人员等职务犯罪案件104件。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新的成效。但是,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力度不够、水平不高、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一是一些检察人员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监督意识不强。二是一些检察人员有畏难情绪,不敢监督。三是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不善监督。四是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手段规定得不够完备,影响了监督效力。五是法律监督的外部环境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改善。

  为了促进人民检察院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我们建议和希望:一是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中央批准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关于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体制的措施许多需要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来落实。建议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时,根据改革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监督的范围,增加法律监督的手段,完善法律监督的程序,健全法律监督的保障体制和机制。二是建议全国人大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对检察机关执法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协调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使检察机关更好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名词解释

  【立案监督】 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下同)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 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包括:追加逮捕、追加起诉、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纠正违法。

  【刑事审判监督】 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及所作的刑事裁判是否正确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一是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是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刑罚执行监督】 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具体职责主要有:(1)刑事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的监督。2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3)死刑临场监督。

  【监管活动监督】 指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以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

  【民事审判监督】 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行政诉讼监督】 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

  【羁押期限告知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对于被逮捕的人,应当由承办部门办案人员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时即把逮捕的原因、决定机关、羁押起止日期、羁押处所以及在羁押期间的权利、义务用犯罪嫌疑人能听看懂的语言和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

  【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本院办理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制发《犯罪嫌疑人羁押期满提示函》,通知办案部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结案件;《犯罪嫌疑人羁押期满提示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由、逮捕时间、期限届满时间、是否已经延长办案期限等内容;案件承办人接到提示后,应当检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严格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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