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关于打击零星贩毒违法犯罪工作将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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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9:16 云南日报 | |||||||||
记者昨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1月1日起,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打击零星贩毒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试行)》将正式实施。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新法规直接针对零星贩毒,即使是一克也要被判刑。贩毒从“零包”查起 案件中涉及到没有缴获实物的毒品计量问题,这将通过讯问零星贩毒的犯罪嫌疑人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审查的吸、贩毒人员逐一建立资料档案,详细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绰号、指纹、照片、家庭住址、审查时间和案情等内容,在分类装册、统一管理的同时,将其录入“打零”数据库,积累证据,累计毒品数量,提高打击零星贩毒违法犯罪的实效。贩毒一克也要判刑 《意见》明确规定:贩卖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从事娱乐、餐饮、旅馆、房屋出租等服务业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介绍、提供毒品给消费者使用或发现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吸毒,不制止或不报案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零星贩毒的被告人,应严格控制适用缓刑。什么是零星贩毒案 零星贩毒案件是指毒品犯罪主体少量贩卖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苯丙胺类(冰毒、摇头丸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案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少量贩卖毒品,或被他人指认曾向其购买过少量毒品,并有相应的事实印证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供认,都应认定为零星贩毒案件。 在现行查获的零星贩毒案件中,如犯罪嫌疑人不是吸毒人员,且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对毒品还有医疗等用途的,缴获的所有毒品都应认定为贩卖的毒品。 丁强(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