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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固化民办学校的产权属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0:03 人民政协报

  上海市教委法规处副处长朱坚:

  最近一个时期,全国各地纷纷发生民办学校法律诉讼事件,有民事的、经济的,甚至有刑事的,多数案件都与学校产 权有关,可以说,产权纷争,已成为民办学校法律危机的重要根源。日前,在由民进中央教育委员会主办,民进上海市教育委 员会、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承办的“我国办学体制改革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上,上海市教委政策法
规处副处长 朱坚指出: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是民办学校财产安全的源头保证,如果在产权问题上纠缠不清,那么不仅是民办学校的财产 陷入不安全境地之中,民办学校的后续发展同样面临扑朔迷离的局面。针对困扰民办教育工作者多年仍未见结果的一系列民办 学校产权问题,朱坚给出了较为系统的答案。

  ———办学需要多少资金?办学资金投到哪里才算是完成出资?

  朱坚建议通过颁布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来控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应当包括校舍、土地、设备、师资、管理等;应当建 立“办学资金注册登记制度”,办学资金要从举办者教育公司的名下过户到学校,进入学校基本账户,而不能游离在学校之外 。

  ———白手起家的民办学校,创办人是否拥有产权?

  民办教育发展早期,有不少是不出一分资金,靠几位创办人起早摸黑、辛勤劳动,滚动积累发展起来的,即“一桶浆 糊+一叠报纸”式发展,发展到今天学校也有了不菲的校产,而学校的几位创办人由于年龄关系需要从岗位上陆续下来,创办 人心态很矛盾,出现“两不”现象,既“不甘”一分钱不拿就离开,但又“不敢”从学校直接拿钱,直接影响学校进一步发展 。就人之天性而言,资本产权界定不清、主体不明、极易诱发人们对产权的争夺,而且主体不明的资本捍卫自身利益的能力也 最低,因此,朱坚建议完善所有者权益代表制度,将权益量化到人,尊重历史给早期依靠滚动积累发展的学校创办人以肯定, 如给予一定比例学校份额,或者是给创办者本人终身补贴等;同时,建议成立“民办教育公益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属于公益 部分的资产行使所有者权益。

  ———办学积累增值部分校产的产权如何归属?换句话说,学校终止时,出资人能拿回多少钱?

  朱坚建议,政府给出适当的比例,这部分比例中应包括原投入部分和剩余财产中的一部分。这样才能充分调动社会发 展教育的积极性,不断扩大教育资源以实现双赢。

  ———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是否可以退出办学,而将属于自己的权益转给第三人?

  朱坚认为,应当允许部分校产转让。但举办者转让的仅是原投入部分资产以及可期望的合理回报、增值校产的部分, 而不是学校的所有资产,学校举办者对属于公益部分的资产则无权转让。(张静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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