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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女职工休产假拿月平均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0:11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今报讯(记者肖春平)符合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以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享受 生育生活津贴,即产假工资。

  前天,沈阳市召开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望于近期实施。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沈阳市现有女职工中育龄妇女约有50万人,生育率约为20‰,人口出生率约为6‰。一些效益不好的单位,既不 能发放生育生活津贴,也不能给予医疗费补偿。

  该办法实施后,沈阳市内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 险。用人单位以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但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用人单位及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按 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单位不交费要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如果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将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并由地方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生 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生育保险的,应提出缓缴申请,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不满7个月早产享仨月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引产的女职工,将可以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享受下列期限的生 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

  -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难产的可以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享受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

  符合生育政策的女职工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如从妊娠到分娩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 、药费;流产、引产、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绝育或者取出避孕剂术的诊疗费;剖宫产术中遇

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 巢肿瘤的手术费等。生育医疗费将实行限额补贴,具体限额补贴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并不是所有生育的女职工都可以享受此待遇,下列几种情形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计划外分娩或者非婚生育的 费用;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费用等。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者指定医疗机构如果违反本办法,以非法手段领取生育保险费用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责任 单位或者责任人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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