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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0:46 北京日报

  ■听取两高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通过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报告,表决通过外国中央银
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1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报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的情况。他说,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二审案件,办理涉诉信访、审理再审案件,办理死刑核准案件,加强对全国法院的案件监督;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指导、监督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加强了对全国法院的工作监督;通过认真贯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四不为”的廉政工作机制,加强法官惩戒制度建设,加强了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通过加强审判委员会对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活动的监督,在法院内部对职权行使加强监督制约,院长、庭长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审核把关监督法官公正办案,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健全司法管理、加强对审判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加强了各级法院的内部监督。他还分析了当前审判工作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的措施和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报告了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他说,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确立并实践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增强监督意识,注重监督实效;通过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察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增强法律监督效力;依法开展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改革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自身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清理,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执法。他还分析了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介绍了下一步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所作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和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四部法律案。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这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据介绍,这部法律也将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凡适用于香港、澳门的“全国性法律”,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相应的决定;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分别征询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因此,法律通过后,将在分别征询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由委员长会议分别提出将这部法律列入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周永康列席会议。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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