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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旁听"阳光庭审" 七居民状告区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3:35 扬子晚报

  本报讯今天上午9时,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民吴嘉文等七原告诉秦淮区政府的行政案件。记者参加此案的旁听采访了解到,此次庭审是南京市人大、市法院关于人大代表在行政诉讼中开展“旁听百例庭审”的活动之一。据了解,秦淮区区委、区政府也专门下文,要求区行政机关“一把手”参加旁听。法庭上,来自市、区两级的人大代表和秦淮区各部门的“一把手”共50多人旁听了“阳光审理”。

  这桩引人注目的“民告官”案件起缘于南京市大油坊巷55号的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97.8平方米,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是黄某某(1988年已死亡),黄某某的儿子吴嘉文等七人继承了该房产,吴嘉文于2003年7月将户口迁入该房,其他继承人的户口并未迁入。因房屋年久失修,被鉴定为险房,吴嘉文等七人以黄某某名义向秦淮区建设局申请翻建为二层建筑。2005年元月,区建设局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黄某某建设125平方米的二层民宅。居住大油坊巷55号内的隔壁邻居谢某某以翻建影响了自家的通风、采光和隐私权,以及翻建楼房退让距离不足为由,于2005年5月向秦淮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秦淮区政府在复议中认为:根据《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个人建房规模应按其实际常住户口和当地的具体用地状况进行控制,主城以内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区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125平方米,但没有提供符合人均控房面积标准的相关户籍证据(该户口内只有吴嘉文一人);而且区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单位是黄某某,但黄某某早在颁发许可证之前已死亡,不能成为适合的许可证申领主体。据此,区政府于今年7月28日决定撤销区建设局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吴嘉文等七人对复议决定不服,8月11日以复议机关秦淮区政府为被告,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直接变更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秦淮区建设局和谢某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上午的庭审中,原告认为他们的住房均不达标,现大油坊巷55号常住有6人,在私房基础上翻建120平方米得到区建设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仅是人之常情,也符合法律规定,区政府的复议决定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秦淮区区政府的代理人当庭提交了12份证据,证明其复议决定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第三人谢某某也当庭表示区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得第三方的权利不受侵害,维护了百姓的合法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区建设局依法具有对辖区内居民建房进行行政许可的职责,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人谢某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以及原告吴嘉文等七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人区建设局在行政许可时,未依法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也未能按照规定控制人均建房面积,所作的行政许可应予撤销。区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吴嘉文等七人的诉讼请求。(秦法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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