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昨出台两部新法规 一部管“住” 一部管“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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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9:48 云南日报 | |||||||||
昨日,经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和经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公布。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流动人口享受居民待遇
据了解,新修订的《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考察学习、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修改论证的基础上,历时一年多时间完成的。条例总结了昆明市多年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职责;确定了各部门互相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增加服务性条款,更有效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同时,删除了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使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责任更加完善。 《条例》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反映了昆明市多年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成果,为昆明市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市民出行更加方便安全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对公交专用车道的使用、城市出租客运机动车停放、公共汽车进出站点、保险理赔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规定了道路规划、公交路线调整等需要公示,并广泛听取意见。 《条例》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规定,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对违反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帜然 张雅棋实习生 杨昕(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