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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性别年龄歧视都算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0:38 东北新闻网

  发布内容:《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

  解读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大庆

  《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已实施了两个月,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大庆就《规定》做进一步解读,并鼓励权益受害者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沈阳市劳动局的
举报电话为12333。

  性别歧视算违法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除国家统一规定外,不得以性别、年龄、身高、民族、种族、宗教、婚况、残疾、户籍和毕业学校所有制形式为由拒绝录用,不得歧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不得设置劳动力就业市场准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不得扣压户口本、身份证等。

  自主就业有优惠

  鼓励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就业。各级政府要制定扶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录用失业人员。对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应当放宽从业条件和范围,简化审批手续,并在信贷、经营场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违规裁员可罚3万

  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或者超过员工总数10%以上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的,必须事前将裁减方案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和总工会备案。违反规定并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沈阳今报 高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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