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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煤矿因矿难被罚3500万 其震慑力待商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6:45 国际在线

  今年3月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9人遇难的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岭底乡香源沟煤矿二坑,近日被处以罚款3501.92万元,其采矿权被收回拍卖(新华社10月2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此前曾多次表示,治理煤矿违规违法行为要用重典,对黑心矿主,要罚得倾家荡产。3500多万元的罚单一开,应该说是体现了政府的这一立场。但是,一连串的疑问也由此涌上了笔者的心头。

  首先,这笔钱将罚到谁的头上。据事故发生时的媒体报道称,香源沟煤矿是吕梁市交城县岭底乡乡办煤矿,由个人承包经营。乡办煤矿,所有权应为乡里所有,如果罚单开给乡里,岂不是政府之间“从这个口袋掏往另一个口袋”,罚款还有意义吗?如果罚单是开给承包者个人,3500万的巨额,不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怕是不可能到位。可是,即使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不用说如数执行到位,能够搞清被执行者的资产总量,怕也未必能够如愿。

  其次,出事故的该矿二坑安全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将安监部门锁上的绞车擅自砸锁启封,违法强行组织施工和生产,以致酿成特大事故。锁砸了,煤采了,政府管理者一筹莫展;事故出了,巨额罚单开了,但是对此负有管理责任的当地政府有关人员,却为什么只获行政、党纪处理,没有一人受到经济处罚?

  第三,之所以开出如此巨额的罚单,主要缘于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违法开采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3倍罚款所致。这样的规定,本意是想通过加大处罚来震慑违法者。但是,这样的规定,如果是在违法所得还不很多、违法者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尚有意义,但是如果违法所得的基数已很可观,数倍罚款必成天文数字,而此时煤矿再被收回拍卖,罚款的预期兑现都无可能,极有可能沦为“白条”。因此,三倍罚款的法律条文,如果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修订,现在和将来都少不了出现执行尴尬。

  当前我国小煤矿的开采,多为个人承包或买断式经营。由于眼下煤炭市场的火爆,再加上为寻求保护而进行的“人脉投入”巨大,更担心政策法规变化等不确实因素,投资经营者基本都是一种“胜者王侯败者寇”式的豪赌心态。出了重大事故,算是赌输了,而赌输了的最差结局,无非也就是沦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无赖。所以,遏制矿难最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是对开采前“准入门槛”的把关,与开采中安全生产的监控,而不能全指望用事后罚款来震慑。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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