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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制假”写进租房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8:57 现代快报

  今后,街道出租厂房,合同里必须写明“不得制假售假”。记者昨天获悉,《南京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正式下发,南京将成立专门的“打假”领导小组,领导逐级签订“打假责任书”。执法部门搞“以收代罚”、“以罚代刑”除予以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逐级签订“责任书”

  【要求】:“打假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工作体制,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有关打假行政执法部门向区县政府负责;各区县政府、市有关打假行政执法部门向市政府负责,逐级签订打假责任书。”

  【解读】:同以往的“光说不练”不同,《责任制》实施后,“打假”的责任将逐级落实到个人的头上,哪一级出了事,就是哪个人的责任。同时,对于上级责任人来说,市、区县两级政府不仅要对下级政府和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落实打假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要定期听取汇报,召开“打假形势分析会”,对重大案件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不得制假售假进合同

  【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自有厂房、仓库、设备的监督管理,在与承租者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将‘不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列入租赁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解读】:过去,你租你的房子,我制我的“假”,两者之间似乎没有关联。但今后,租房者在面对打假执法人员时再也不能“理直气壮”了,因为在租房条约中就直接写明了“不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且,对于出租厂房、仓库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来说,一旦在租赁期内发现承租者利用厂房、仓库、设备进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承租者改正或解除租赁合同,并且要主动配合上级或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辖区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积极协助执法部门查清违法生产者、销售者的有关情况。

  为执法人员“撑腰”

  【要求】:“各级政府要提供办案条件,切实保护打假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放任不明真相的群众、不法分子对打假执法人员进行阻拦、围攻、威胁和谩骂。”

  【解读】:“打假的‘横’不过制假的!”这是执法人员经常碰到的事,因此怎么为执法者“撑腰”,也是打假工作面临的一大问题。《责任制》不仅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了保障,而且还要求各级政府不得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不得对打假执法部门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另外还要切实加强打假执法队伍建设和财力、物力投入,充实打假工作队伍,在打假工作经费、交通和通讯工具、技术检测设备及装备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打假不力休想升官

  【要求】:“凡制假、售假严重且打假不力受上级政府通报批评的地区,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当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有关责任人不予晋升职务和级别。”

  【解读】:打假成效与领导的“乌纱帽”直接挂上了钩,今后南京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就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政府汇报。各级政府对在打假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相反的则面临“升不了官”的威胁。同时,包庇、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以种种借口推诿或消极对待打假的;对自有厂房、仓库、设备监督管理不严,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提供生产、储存、运输条件和便利的种种行为,还将被行政处分。而执法部门在“打假”时不依法办案,搞“以收代罚”、“以罚代刑”除了将被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快报记者都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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