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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公司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9:01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北京 10月 27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负责人,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刚刚通过的新修订的公司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的提问。

  新修订的公司法五大“亮点”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回答记者有关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提问时说,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顺应了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实践要求,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

  这次公司法的修订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五个方面:

  第一,完善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较大幅度地下调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扩大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对其依法加以规范。这些修改和补充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第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完善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监事会的职权,完善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监事会作用;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修改和补充,对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推进国有企业继续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维护出资人权益,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支持。

  第三,充实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第四,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这些修改和补充,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个税法修改 1600元减除费用标准是适当的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说,确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以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收支水平为基础,兼顾地区差异;二是将减除标准的确定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结合起来考虑,保证老百姓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三是借鉴国际经验,遵从税收一般原则。

  楼继伟说,草案提出将工薪费用减除标准确定为 1500元,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第一,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 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16024元,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 13718元,每月为 1143元。从地区结构看, 2004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分别为 1381元/月、 929元/月和 1012元/月。将减除标准确定为 1500元,考虑了我国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兼顾了东西部地区的差别,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并有适当的前瞻性。

  第二,使中低收入者受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始终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 500个城市、 5.5万户的家庭收入统计调查的有关数据,按照现行的每月 800元减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 60%;减除标准调整至每月 1500元后,纳税比例将降至 30%左右,纳税人数减少一半左右。此次减除标准调整的政策效应符合个人所得税立法宗旨,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分配的积极作用。

  第三,统筹兼顾财政承受能力。据测算,将减除标准定为 1500元/月将减少财政收入 230多亿元。减除标准定得过高,造成财政减收过大,影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影响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财政资金来源。

  楼继伟说,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立法机关进行了充分酝酿,进一步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召开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意见,认为这个减除标准是适当的,如能再适当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减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这次修订最终将减除标准确定为 1600元。按照这个减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面进一步降至 26%左右,财政多减收 50亿元左右。应该说,这个减除标准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是适当的。

  楼继伟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 1994年实施以来,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需要逐步完善的问题。鉴于目前税收征管条件尚不具备,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为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和要求,有必要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先行通过调整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和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两项政策调整,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待税收征管条件成熟后,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今后将积极创造条件,选择适当时机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可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等其他所得,在一段时期内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随着税收征管及相关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逐步实施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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