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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捐建学校也难抵罪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01:20 东南快报

  10月24日,由湖南省安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教育局原副局长陈沂华,被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1999年下半年,陈沂华代表安化县教育局先后两次从该县新华书店领取制作材料与教学辅导书的回扣款17.5万余元。陈沂华收到两笔回扣后均报告了原局长丁某(另案处理)和分管机关经费的原副局长蒋某(另案处理),3人商议此款由被告人陈沂华保管,不
入局财务账。后3人商议将该款取出进行私分,陈分得了5.8万余元。2005年3月,丁某、蒋某被纪律检查机关查处,陈沂华为逃避责任,便以某企业的名义将其中的5.5万元捐给了某乡村小学做建校款。此外,陈沂华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6.18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私分得到5.8万元公款后将大部分赃款捐赠于公益事业,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责任,故不宜对其捐赠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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