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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部法规11月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03:38 深圳商报

  38部法规11月起实施

  涉及商务、理财、食品、药品、建设工程等诸多方面

  【本报讯】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11月1日,将有38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6部,地方级法规22部,涉及商务、理财、食品、药品、建设工程等诸多方
面。这些法规的实施,将切实提高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指数。

  入门费等3种行为将视为传销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将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等3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对此予以严厉打击。针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条例》明确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将处最高200万元的罚款。

  个人理财产品要明示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可以推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等产品。为防止保证收益产品成为高息揽储的工具,《办法》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与利益单位脱钩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两部法规防止毒品滥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把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包括胡椒醛等12种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乙醚等11种。《条例》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制度。禁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比如三唑仑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比如患者常用的镇静安眠类药艾司唑仑等,只能在经过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凭处方按规定剂量购买。药品零售企业要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无处方销售或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两部规章规范认证管理

  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扩大认证咨询机构的自主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获得批准后的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培训对象和培训师资力量上,《办法》明确指出,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不再对培训机构内审员培训进行审批。《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将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权限委托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明确指出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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