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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试用期有望缩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05: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前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昨日,记者就该法相关情况采访了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全兴教授、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罗澍。据介绍,《劳动合同法》将在一定程度上向劳动者倾斜,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

  限制用人单位恶意主张违约金

  成都商报:现在不少企业用高额违约金限制员工跳槽,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对策?

  王全兴:可能会把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限制在企业的培训费、侵害商业秘密两方面。

  罗澍:这主要是为了限制用人单位恶意主张违约金。单位为员工提供了培训,增加了成本,也增强了员工的竞争力。如果员工频繁跳槽,单位将不愿意再对员工进行培训,最终双方受损,所以支持单位在此情况下主张违约金是适当的。同时,商业秘密是有价的,单位通过违约金来限制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跳槽,也有其合理性。

  合同到期解除 企业仍须补偿

  成都商报:企业解约,什么情况下应该支付违约金?

  王全兴:依据现行劳动法,合同到期解除,企业无需支付补偿金。因此,不少企业都同员工一年一签、甚至半年一签。为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制定劳动合同法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规定即使劳动合同自然解除,企业也仍将支付补偿金。补偿标准大致还是按一年一个月来计算。

  罗澍:目前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有权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如果中间有间断怎么办?于是草案规定在同一单位“累计”工作10年以上,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试用期相对缩短

  成都商报:现在有的单位合同期只有一年,试用期就达半年,对此草案有什么规定?

  王全兴:缩短试用期,与合同期成比例,是比较一致的修改意见。但是缩短到什么程度,这些都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原则上是岗位技术性要求越高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更长。

  本报记者 杨在文 实习记者 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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