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又发新案财政局长被判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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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08:16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新华社南宁10月29日电广西钟山县财政局原副局长张居富,3年前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缓刑期间,其贪污行为东窗事发,被钟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案数罪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张居富曾担任钟山县同古镇副镇长兼财政所所长,分管财贸。1999年6月,张居富得知自己即将调任县财政局副局长,便萌发临走前捞一把的念头。
同年6月25日,张居富让财政所会计将存于钟山县建设银行的公款人民币5万余元取出,他自己掌管。随后,张居富从此款中扣除他在同古镇任职期间到外地考察应领取的差旅费15000元及公务开支9000元外,将其余的近2.7万余元占为己有。 没想到,张居富上任县财政局副局长后的2002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缓刑期间,其贪污受贿的行径也暴露出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