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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人士称赞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08:44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白瀛)在北京参加第七届中德人权研讨会的中德人士认为,中国在人权的法律保障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说,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都贯穿一条原则,就是从政治上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能够真正行使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为了扩大群众的民主选举权力,按照宪法、选举法、各种组织法的规定,全国已在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中实行差额选举,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由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他说。

  德国驻华大使史丹泽说,他所居住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每天受理7起案件。“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意识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站在局外人的角度,可以看到中国在改革开放和人权事业上做出了多大的努力,取得了多少实质性的进展。”

  2004年3月,中国在修宪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对此,德国联邦制度研究所所长汉斯·彼得·施耐德认为此举进步巨大:“这是把世界人权的主张内化为中国的法律……中国人民非常幸运。”

  截至目前,中国已签署了21个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签署文件的总数超过美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永流说,中国的人权正处在一个发展和改善的过程中,和签署的有关人权问题的联合国公约相比,中国宪法仍然缺少一些权利,比如私生活保护权、经济自决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等。

  郑永流认为,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对人权问题的意义重视还不够,二是中国民众的人权意识薄弱。“我希望并认为,现在宪法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会改变这一现状。”

  中德人权研讨会由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交流协会和德国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共同发起主办,1999年以来每年举办一次,由中德两国轮流承办。本届研讨会10月28、29日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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