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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阻止我们重选物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13:29 新闻晚报

  □焦晓虹

  晚报讯一小区内,百双鞋子莫名失踪(曾报道),众业主对物业不满,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业委会主任第一个告上法庭。可是,一案未结,一案又起,业委会现将该区房管局告上法庭,责其“行政不作为”。近日,法院审理此案。

  去年8月,业委会向小区全体业主,书面征求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选聘小区未来物业管理公司意见。结果他们收到323张赞成票,占总数的71.3%。今年2月,该区房管局某办事处发出《通知》,称对于这次邀标,小区内“业主反映多,矛盾大,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暂缓组织选聘管理企业等工作。”小区业委会收到《通知》后,遂要求房管局“提供评审专家的名单”。业委会在5月21日,发出《公告》:“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请业主直接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并报房管局。5月30日,房管局发出第017号“关于撤销小区业委会公告的决定”。文中称,业委会作出的关于业主直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因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决定,此决定也没有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业委会遂将房管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房管局撤销《决定》。“我们是征得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再向四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邀标通知书。”业委会刘副主任表示。业委会的代理律师则解释道,居委会的印章上,有一“筹”字,即该居委会处于筹备阶段,不具备行使正式组织的行为能力。被告房管局的代理律师认为,业委会只能拟定选聘方案,决定选聘方案应通过业主代表大会来实现。业委会显然没有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就擅自作出决定。此举违反规定,公告理应被撤销。居委会虽然是在筹建阶段,但它已进入一个登记备案过程,是一个合法主体。

  “新物业进不了小区。房管局给我们设置了障碍,这是行政不作为。”刘副主任对记者说。房管局物业科汝科长则对此提醒道,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如此“越权”,房管局行使监督职能。法院将对此案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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