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灯从天而降装潢公司拒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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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2:29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装潢公司的装潢质量出了问题,消费者投诉后,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装潢公司没有全面履行,消费者一纸诉状将装潢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嘉定区法院对该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上海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曹靓(化名)家被砸坏的茶几修复,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250元。 2004年11月,曹靓与上海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委托该公司装潢
曹靓找到了装潢公司,要求解决此事。但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2005年5月24日曹靓与装潢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装潢公司应于2005年6月2日前修复损坏的水晶灯,并重新加固安装,修复茶几及全面检查装潢质量,防止不安全状况再次发生。协议同时约定,装潢公司如逾期完工,则每天支付五十元逾期违约金给曹靓。装潢公司修复了水晶灯,但没有修复茶几,也没有对家中的其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为此,曹靓将装潢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装潢公司修复茶几并支付违约金4250元。 装潢公司在开庭那天,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应按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装潢公司没有按约履行维修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嘉定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