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修改要更多反映民众意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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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3:11 京华时报 | |||||||||
据《法制日报》10月26日报道,中央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透露,公安部正在抓紧研究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 现行户籍管理的法律依据还是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中许多内容
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透露的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信息是积极的,但“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的具体规定何时能出台依然是个未知数。更重要的是,自由迁徙是公民所应享受的自然法权,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所以,公民户籍权利的实现其实不应以行政部门的意见为转移,而应通过立法予以根本保障。 现行户籍制度之所以广受质疑,说到底是因为其制定是以便于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为出发点的,当行政部门的管理便利与公民权利相冲突时,后者便被理所当然地牺牲了。《户口登记条例》的具体制定者是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其内容难免会以便于行政部门管理为依归。 所以,为了能尽快将公民户籍权利保障落到实处,须将户籍制度改革的主导权交予公民代议机构,并在立法过程中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吸纳民意,使户籍法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维护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立法其实也是政府部门与民众利益的博弈过程,只有置民众于同等参议地位,法律才能真正成为公民权益的保护神。 法律离不开强制与禁止,但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保障权利与自由,而权利与自由得到保障,确立公民在立法过程中的发言权是前提,否则法律难免成为政府部门单方面意志的反映。我们建议尽快由全国人大主导制定《户籍法》,并像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确定过程中一样广泛听取民意,反映民众意愿,保障民众权益。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0月28日文/魏文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