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鹏"原财务经理涉嫌受贿128.5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5:20 深圳晚报 | |||||||||
"粤鹏"原财务经理涉嫌受贿128.5万 佟某出庭受审称,这些钱是劳动所得;法院决定择日再次开庭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昨日,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鹏公司)原投资开发部经理佟某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他在担任粤鹏公司财务部经理时涉嫌受贿128.
收受巨款开具借据 被告人佟某原系粤鹏公司投资开发部经理,涉嫌受贿时是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大学文化,高级会计师。今年6月16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逮捕。 据指控,1998年初,粤鹏公司下属公司即深圳市工程咨询公司罗湖分公司(以下简称罗湖公司)的经理龚某承包了罗湖公司,并以粤鹏公司的名义运作开发海田花园也即嘉意台工程项目。被告人佟某当时担任粤鹏公司的财务部经理,受公司指派,佟某与当时任粤鹏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付某(另案处理)前往罗湖公司,协助龚某工作。为此,佟某与付某两人主动找到龚某,要求从中得到好处。龚某答应项目开发成功后,给予他俩20%的利润。在此期间,佟某具体负责经办粤鹏公司借给嘉意台项目的700万元款项并监督该款的使用,并以粤鹏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身份,以粤鹏公司名义为龚某联系有关银行,为嘉意台项目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嘉意台项目基本完成后,龚某于2002年11月和2003年1月,以支票形式先后给予佟某人民币47万元和105万元,除分给付某23.5万元外,佟某分得128.5万元。在收到这两笔款项时,佟某还开具了借据给龚某。 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成焦点 昨日庭审时,控辩双方辩论激烈。佟某明确表示不认罪,他称自己参与嘉意台项目完全是自己的个人行为,不是粤鹏公司指派,所以也谈不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至于收受的128.5万元,他也认为是自己参与嘉意台项目时辛苦4年的劳动所得。佟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佟某收取的款项是科技人员兼职劳动所得,他参与嘉意台项目不是粤鹏公司委派,因为粤鹏公司根本就没有就此发过文,而且期间佟某还被派往另一家分公司,如果他真被派到罗湖公司,就不可能再被派往另一家分公司;另外,佟某对700万元的借款及办理银行按揭没有决策权,只是按上面吩咐经办而已,也就谈不上利用职务之便。 公诉人则认为,佟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他人贿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多名证人包括事发当时粤鹏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都证实,曾为指派佟某到罗湖公司开过会,并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没有下达文件。公诉人认为,大量证据都证明佟某参与嘉意台项目不是个人行为,而是接受粤鹏公司指派的职务行为。公诉人还指出,如果不是受贿,佟某就应该答应龚某的要求,在收受钱款时出具收据,而不是借据。根据出示证据,龚某在其证言中还称佟某、付某“太黑了”,索要钱款太多。针对辩护人关于决策权的辩护,公诉人认为,不仅决策权是职务权利,经办权、监督权等也是职务权利。 法院昨日庭审后宣布择日再次开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