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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1:01 京华时报

  新闻南京一企业规定同事不许结婚

  据《南京晨报》报道,“单位同事不允许结婚,已经结婚的必须有一人要辞职,而且辞职也没有什么补偿金。”日前,南京市新港开发区内一家电子企业出台此项内部规定。此项规定让一些正准备筹备婚事的员工措手不及,考虑到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无奈之下他们也只好将婚期推后。对此,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人员称,企业只要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有权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而且和这样的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劳动法规,劳动部门也无权进行干涉。

  说法“同事不许结婚”属无效约定

  据《中国青年报》11月1日报道,在现实生活中,单位制定的“同事之间不许结婚”一类的违法规定有很多,比如有的单位与员工约定“3年内不许生孩子”,也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寿全表示,结婚与生孩子完全是个人行为,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与谁结婚、何时怀孕完全是个体的自由,应由个人自由选择与自主支配。《婚姻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结婚自由。《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保障妇女生育权也有明确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女性求职者在就业多少年内不得生育、不得与同事结婚等条款均属违法,因此,这类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企业的这些规定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如果企业依照自己的内部规定,和已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监察部门举报;和企业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应得的补偿金。但如果是口头规定,取证就比较困难,而录音证据的鉴别条件还不完善,因此原则上还是以书证、物证为主。

  求是“同事不许结婚”凸显“资强劳弱”

  存在着类似规定的企业并非个案。按照《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的情况下辞退劳动者。但其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规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他人婚姻。很显然,该企业的做法在事实上干涉了员工的婚姻自由,是一种越权的非法行为。基于此,劳动监察部门宣称的“无权干涉论”则显得荒谬可笑了。试问这样的内部规章制度都还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权力部门来加以制约的话,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被置于何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亦可视为资方和劳方的关系。由于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使得资方在劳资关系上占据了绝对的话语权和裁判权。资方可以按一己之愿给劳方做“二选一”等看似公平的选择题,而劳方为了保住“饭碗”,面对资方种种不合理的规定、要求,往往只有默默忍受。再加上目前制度法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管乏力,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多的只是停留在纸面或形式上,这些因素更加弱化了缺乏自助与他助条件的劳方在劳资对话中的话语权。

  从企业以“饭碗”为要挟以及员工“舍婚保岗”的无奈之举中,我们不难发现劳方群体的困境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有加强的趋势。

  “资强劳弱”不是一个健康、平衡的劳资关系,它无助于人们提高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更是毫无裨益。弥合失衡的劳资关系、缓解劳方的困境、保护劳方权益需要限制资方无限膨胀的强势地位、提高劳方的维权意识。相关职能部门应从制度着眼、从实事入手为劳资双方构建一个平等、公平的对话平台,切实充分地履行自己在劳资关系和纠纷中“裁判员”的角色。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0月28日文/姜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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