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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养老金“加料”可一次领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15:06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出台,企业可为员工养老“开小灶”———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报道:担心未来养老金“不够使”?记者昨天从劳动部门获悉,酝酿一年之久的《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近日出台。这是全国首份企业年金实施意见。

  年金分配最多可差五倍

  《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在去年实施的国家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等法规和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年金的筹集与分配标准,规范了企业年金方案和合同备案程序,规定了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并对企业年金衔接过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意见规定,企业年金的筹集办法有两种:可以企业出资,也可以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共同出资;费用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在企业缴费部分向职工个人账户分配资金时,可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全体职工平均数的5倍。对于目前已经退休的职工,意见明确,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已经退休的人员参与年金分配。

  昔日“补充养老险”要转型

  鉴于部分效益好的企业此前已开展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做法与新出台政策不完全一致,为此,《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规定,企业原先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该转为企业年金基金,在过渡时期可以暂时由地级以上的市社保经办机构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据了解,截至去年年底,广东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1226万人,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退休职工210.95万人,月人均养老金达769元,参保人数和征缴基金数均位居全国首位。但按照“低水平、广覆盖”设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因此,企业年金制度的推行,意味着相关职工退休后,除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外,还能一次或定期领取一笔收入,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平衡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待遇。

  链接:年金缴费上限:工资总额1/6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按照过去的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税后),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去年以来实施的新政策规定,企业出资筹集企业年金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大大提高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企业和个人可按多大的比例缴费?按照去年5月1日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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