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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寄存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4:3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国华/实习生白川/通讯员晓萍

  本报讯11月1日晚上,漳州市区的汪女士到超市购物,把包寄存在密码箱内,出来时却发现包不见踪影!为此她和商场起了纠纷,拨打电话求助110。纠纷带来的问题是,超市密码储物柜内,顾客“丢包”责任谁负?

  漳州110值班民警告诉记者,当晚8:35左右接到汪的报警,他们到现场主要是调解纠纷的。当失主发现“密码纸丢失”后立刻告诉商场。商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为她打开了二十几个储物柜,均没有找到失物。

  汪怀疑自己的东西被偷,进一步要求商场打开更多的储物柜,商场出于安全考虑,拒绝了汪的要求。双方发生争执,于是汪拨打110报警。后来失主汪女士也承认,并不确定自己当时是否有拿走密码纸。

  等到110民警离开时,商场已经和汪女士达成了协议:到商场10点打烊时,再逐个打开储物柜,为汪女士寻找;如果还是找不到,再向派出所报警。记者前日从商场得到证实:当晚商场打烊,超市服务人员和汪女士一起,打开所有的储物柜,没有发现汪的包。

  超市密码储物柜内,顾客“丢包”责任谁负?漳州12315林建荣副主任说,超市为顾客提供的是免费寄存服务,本身并没有过错,不构成保管与被保管的合同关系,也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顾客物品的丢失,责任不在于超市。同时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免费寄包不是商品买卖。如果顾客坚持要向超市索要赔偿可提出诉讼。

  漳州市一家律师事务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则认为,寄存箱上的提醒声明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违规的格式合同,因而无效。当然,如果是客户未按商家提示操作,导致寄存物品被盗,责任应由客户承担,因为商家已经尽提示(告知)义务;如果是储物柜被撬致被盗,责任应由商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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