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率先出台企业年金实施意见 养老金不够企业年金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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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5:31 深圳晚报 | |||||||||
广州消息据新快报、信息时报报道,企业及其职工可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年金可由企业出资,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共同出资。记者11月3日从劳动部门获悉,《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近日正式出台。据悉,这是全国首份企业年金实施意见。 建立须达三条件
据介绍,符合三个条件的企业可建立企业年金: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年金的筹集与分配标准,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合同备案程序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并对企业年金衔接过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出资比例可协商 《意见》规定,企业年金的筹集办法有两种:可企业出资,也可企业和职工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费用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当年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在企业缴费部分向职工个人账户分配资金,最高不得超过全体职工平均数的5倍。 个人账户可随迁 同时,对于职工被企业按《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应中止该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费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仍由原管理机构管理,在职工重新就业后随同转移。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