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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拟扩"家庭暴力条例"范围 暂不包括同性恋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5:48 华夏经纬网

  中新网11月4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为处理家庭暴力,特区政府初步考虑将“家庭暴力条例”的范围扩大,涵盖已离婚的夫妇及已分开同居者,但不包括同性恋人。有关修订法例,相信可在下个立法年度提交立法会。

  香港卫生福利及食物局三日在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处理家庭暴力的策略和措施小组委员会”展开闭门会议,讨论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会后,卫福局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
初步考虑将“家庭暴力条例”的范围扩大,涵盖已离婚的夫妇及已分开同居者。

  特区政府考虑到社会反应,建议条例暂不包括同性恋人。

  为配合婚姻或抚养权的法律程序,特区政府考虑延长强制令的有效期限,由三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法院更可将判令期限再延长六个月。

  家庭暴力条例订明,如法官信纳施虐者曾令申请人(受害人)的身体受伤害,在发出强制令时可附上逮捕权书。特区政府建议,如法院信纳施虐者曾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或心理受伤害,在发出强制令时都可附上逮捕权书。

  发言人表示,如没有逮捕权书,前线执法人员无权实时逮捕违反强制令的施虐者。根据现时法例,受害人需到法庭投诉,法官听取两方面的陈词,才决定施虐者有否藐视法庭。所以新建议能增加阻吓性。

  对于让儿童在法院以个人身份申请强制令的建议,发言人表示,根据法律意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容许无行为能力的人自行提出法律程序可能导致滥用法庭程序,所以他们不可自行申请强制令。

  明年一月试行的施虐者辅导计划包括自愿参与及正接受感化的施虐者。发言人说,在法庭未定罪前,特区政府要顾及施虐者的人身及活动自由,所以需小心平衡利害,避免滥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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