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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法人合伙人亲属不得任工会主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7:4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张世斌)经河北省人大审议通过的《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执行。

  该《条例》共三十九条,其中有十六个条款有新突破,如《条例》第十一条就明文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企业的劳动、工资、人事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有关人士指出,这一规定将为非公
有制企业工会真正姓“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作用,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这表明,《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在强调工会组织发挥维权作用的同时,也要求工会支持企业依法经营,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最终达到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和职工收入不断增长的“双赢”目的。

  此外,《条例》对“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如克扣职工工资奖金、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权益等情形;对“企业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搜身、体罚、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等问题,都给予企业工会“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的权利。甚至“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

  据悉,《条例》从提出制定到2005年2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到省人大批准,共用了一年时间,修改过程中共19次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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