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井盖危害公共安全一审被判5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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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17:14 海峡都市报 | |||||||||
N见习记者江荣义/通讯员李昌明 本报讯昨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偷井盖的张学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学明有期徒刑5年。张学明万万没有想到,自己才偷10个井盖得到区区450元人民币,怎么会被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据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介绍,张学明触犯的并不是盗窃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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