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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案于1日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23:45 桂龙新闻网-北海日报

   曾其健被控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车祸受害人或亲属要求赔偿354万元

  本报讯(记者 来莅 见习记者黄娴)备受市民关注的“4·11”特大交通事故肇事案于1日上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市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
被告人曾其健提起公诉。

  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曾其健自2001年开始患有癫痫病,在其后的驾驶证年审时,均隐瞒了其疾病,得以通过体检和年审。2005年4月11日14时50分左右,曾其健在云南路独树根路口帮助朋友处理完一起交通事故后,驾车上班,他驾驶的牌号为桂E-E008号套牌车(该车是右改左方向盘,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沿海角路由西向东以92公里以上的时速行驶(该路段最高限速每小时50公里)。在四川大酒店路段连撞多人,造成6人死亡,2人轻伤,2人轻微伤。在连续撞击过程中,曾其健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及其他避险措施,碰撞停止后,曾其健离开驾驶室到车外,后被赶来的巡警控制。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其健持无效驾驶证,驾驶无证车辆,在没有分隔设施的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以高速行驶的危险方法,连续撞击多辆车辆、行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当日的庭审中,当检察机关宣读完公诉书后,审判长问曾其健对公诉书有什么意见时,原北海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副科长曾其健对检察院的公诉提出了4点意见:一是认为起诉书中所说的他“持无效驾驶证”不合理,因为他是“亲自学车”取得的驾驶证,年检也是本人去审或单位办公室代他去进行年检的;二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他癫痫病发作所致;三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他才清醒,下车后他参与了救助伤员工作,不是“被赶来的巡警控制”;四是他认为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与事实不符。

  记者还从有关部门获悉,《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差距很大。没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0名在“4·11”特大车祸中的受害人或亲属同时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共354万多元。

  “4·11”案引起了众多市民的关注,当日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民数百人旁听了此案的审理,审判大厅座无虚席,一些市民站着旁听。

  责编:劳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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