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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献血,我丢了年终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12:11 新闻晚报

  晚报讯 吴先生因不愿献血而没有拿到年终奖,他将公司告上法院。公司则称,公司已制定了规定,对不愿承担献血义务的员工,不予发放年度综合奖,且向全体员工公示。黄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规定合法有效,据此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请。

  吴先生称,2005年春节前,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克扣他2004年度综合奖2000元。经交涉,公司以他未参加义务献血为由,不发年终奖。吴先生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员工义
务献血实施办法》未经民主讨论,且实施办法不能剥夺他享受年终奖的权利,按2004年献血办规定的公司单位献血指标1人份推算,2001年、2002年、2003年每年1人指标,可以确定,2004年献血未轮序到他10号,他未违反《上海市献血条例》,故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04年度综合奖2000元,并加付25%赔偿金500元。

  该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称,公司有年度献血指标(1至2人),2001年公司员工在资源基础上随机抽签排名,确定了义务献血顺序,吴先生排在第10位。为鼓励员工积极献血,2004年8月,公司及工会制定了《公司员工义务献血实施办法》,鼓励适龄健康员工自愿献血,对不愿承担献血义务的员工,不予发放年度综合奖。该办法在公司内部公示,除吴先生外,其余20位员工均签字确认,按排定的献血顺序,公司于去年10月,通知吴先生参加献血,吴先生拒绝履行。年度综合奖作为一种考核奖金,不是每个员工自然可得,吴先生未按规定献血,无权获得年度综合奖,故请求驳回吴先生的诉请。

  法院认为,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制定的《公司员工义务献血实施办法》,经工会及公司绝大多数员工同意,并已向全体员工公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合法有效。吴先生要求公司支付2004年度综合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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