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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 强奸犯又强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12:11 新闻晚报

  晚报讯 在假释期限内又犯新罪,近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以强奸未遂罪对张建明判刑3年,加上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5年10个月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张建明曾在198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在监狱改造中的12年内表现较好,先后4次减刑为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到2000年6月8日又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到2006年4月27日。

  2005年6月6日上午,张建明到新桥镇庄浜村一居民家,见患有智障缺陷的少女孙某一人在家,即进行猥亵,并欲与她发生性关系,这时因孙某的母亲回家而没有得逞。

  经法院审理,张建明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罪,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假释,对张建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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