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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条语言不详委托变成合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12:57 法制早报

  □高朝温

  □本报记者张有义

  2005年10月底,暮秋的沂蒙山区道路两侧,树叶又一次开始枯黄,年届60的杜纪奎在这条宽阔的马路上,奔 波了将近5年。

  他的案子经过三次审理后,再次被上诉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桩简单的委托购车行为,对方声称是合伙关系,本来简单的案子复杂化了。”代理杜纪奎案件的杨建斌律师说。

  1994年5月,杜纪奎让老朋友马德福帮自己购买一辆解放牌的运输车,并交付了15万元的现金。马德福一直没 有购车,也没有把买车的钱还给杜纪奎,老杜向马索要购车款。1995年和1996年,马德福分两次偿还杜纪奎现金33 400元。

  这让老杜更加担心剩余欠款的归还日期,事情一拖就到了2000年,当年的4月12日,马德福给老杜出具了这样 一份证明:证明条因买车杜纪奎送现金15万元给我办理

购车,因经营状况不好,车出事故等原因,两台车一次处理,至今没 和杜纪奎大哥结清,近期把所外欠款结清后一次性和杜纪奎把15万元的款结清。收款办理购车人:马德福2000年4月1 2日。

  就是这份“证明条”使案件复杂化。

  2000年9月15日,杜纪奎将马德福起诉到沂水县法院,马德福败诉后上诉到临沂市中级法院。2001年4月 13日,临沂中院发回重审,案件被搁置4年后,沂水法院重新审理。

  除了第一次审理,马德福始终坚持认为杜纪奎和自己是合伙关系,也就是说,杜纪奎给自己买车的钱是为了和自己合 伙搞运输。“那个‘证明条’就能说明是合伙关系。”

  沂水县法院在第二次审理中认定,马德福所指合伙购得的两辆半挂车购买时间是1994年4月,即早于杜纪奎给马 德福钱款的时间。

  “那份‘证明条’确实有语焉不详的地方。”杨建斌律师认为。对于这种有歧异的证据,沂水县法院认为,应当按照 不利于出条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沂水县法院最后判定,马德福与杜纪奎的合伙关系不成立,马德福返还杜纪奎剩余款项116600元。马德福不服 一审判决,上诉到临沂市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的法官对记者表示,这起案件虽然简单,也反映出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因此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他们 将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客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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