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执行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13:16 法制早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 房公积金,属于职工所有”,基于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从其本质上来看是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 属职工个人所有。同时,《条例》还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 用”,那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能否依法强制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呢?

  笔者认为,首先,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是被执行人工资的一部分,属被执行人所有,只 不过受到了《条例》的限制。因此,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其次,遇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1,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已经有自住住房,且没有 购房贷款或者购房贷款已经清偿完毕的;2,被执行人已经离休或者退休,但住房公积金尚未提取的;3,户口已经迁出所在 市、县或者出境定居,但住房公积金尚未提取的。

  第四,人民法院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依法制作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应写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实、理由 和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要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潘建平

  适用暂缓执行的另五种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缓执行的三种情形外,笔者认为,下 列情形也应当适用暂缓执行:

  一、受托法院发现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如执行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采取 保全措施,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委托法院审查回复前暂缓执行。

  二、执行法院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期间。

  三、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行为有异议,在提出书面意见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法院 调查取证及异议审查期间暂缓执行。

  四、执行员在执行中发现生效法律文书可能有错误,在调查取证至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之前暂缓执行。

  五、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当众有暴力抗法的言行,或有可能矛盾激化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向 庭长、院长作出汇报。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暂缓执行。

  蔡健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