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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能让政府采购成为变相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14:03 法制早报

  □实习记者魏丹

  老百姓最痛恨的就是官僚腐败,最关心反腐败的进展。腐败问题仍是当今社会百姓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在政府采购 领域里最易出现腐败现象。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能不能像预期的那样,有效地阻止腐败?

  采购腐败新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采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彻底遏 制腐败。实施效果到底怎样?事实上并不乐观。

  近年来,社会上对曾经寄予厚望的“阳光采购”不乏失望之声。批评政府采购仍然存在暗箱操作,只是更换了操作主 体;批评政府采购是“变许多人的分散腐败为少数人的集中腐败”;批评政府采购只是调整了利益格局,而导致腐败另一次的 转移。

  反腐改革需找准切入点

  按照目前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别设立。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各个地区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 也不尽相同,这就造成了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时的步调不统一问题。这本来是一个分权制衡的设计,但在实际中,相当一些 地方把执行机构也设在了

财政部门麾下,有的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成为一体,使设计上已然存在的集 权缺陷被进一步扩大。合理改革完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是反腐败的一项基础任务。

  监督力量薄弱,投诉举证困难。对政论采购的监督,主要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即政府参与采购各方的互 相监督。二是外部监督,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这二种监督中,内部监督因为工作关联性很强,应当最容易发 现问题和遏止违规行为。监督机制力度的加强亦是防止腐败的关键。

  遏制腐败现象滋生

  为了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采购、阳光工程”,政府正着力制定一整套政府采购改革方案。不久前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的“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是对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力度的加强。内容包括政府 办实事项目、采购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都要进行公证。如有违规行为,公证人员有权现场终止 采购招标。

  按照这一规定,公证员进行现场监督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擅自变更原定 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改正的;或者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都有权终止现场监督 的公证活动,并及时通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类似于这样的地方规定还有许多,根本目的都是更有效遏止政府采购腐败现象的 滋生。

  百姓呼唤“阳光采购”

  百姓要的政府是务实的政府、廉洁的政府;百姓要的父母官是务实的官、廉洁的官;百姓要的政府采购是“阳光采购 ”。依靠政府采购来遏止公共支出腐败,目前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例如权力过于集中、有法不依和监 督不力等问题。否则,政府采购真可能成为“许多人的小腐败变成少数人的大腐败”。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全面展开,各项政 府采购有关改革方案将会陆续出台,进一步有效提高对政府采购腐败行为的防范。百姓呼唤“阳光采购”,政府采购要真正实 现“阳光采购”,不再出现政府采购腐败现象,完成利国利民的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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