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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力追究不规范执法行为责任 压案不查将受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17:41 公安部网站

  青海省公安厅针对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第一阶段中查找出的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反映最强烈的“冷、硬、横、推”和不回告刑事案件办理情况等执法突出问题,制定出《青海省公安机关严格文明执法四项规定》,切实加大对不规范执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这四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安民警违反《110接处警规则》、迟延出警、处
警不当造成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辞退。二是公安民警违反《青海省公安机关争创人民满意活动》有关规定,接待群众态度蛮横、语言不文明、工作推诿的,经查证属实,年内发生一次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两次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或离岗培训,直至予以纪律处分;发生三次的,予以降低警衔、延期晋升警衔、晋升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三是办案单位的办案民警未按有关规定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回告立案、破案、案件进展情况的,予以批评教育;年内发生两次的,直接责任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或离岗培训;发生三次以上的,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四是各地公安机关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检讨,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据了解,专项整改活动自8月份进入整改建制阶段以来,青海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针对第一阶段查出的10个方面的执法突出问题,坚持边整边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整治和解决了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

  在追究不规范执法行为责任的同时,青海省各级公安机关还狠抓执法制度建设。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专项整改活动中共制定、修订、完善了229项执法方面的规章制度。(王煜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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