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2月1日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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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22:50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朱峰 实习生黄雪娇)12月1日,《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工伤保险近期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单位营业执照过期,出了事故职工该咋办?”针对读者的提问,11月7日,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非法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得到比照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 日前,记者随同市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准备对北站附近一个建筑工地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工地与监察人员玩“藏猫猫”,最后吃亏的可能是自己。根据相关规定,非法用工的单位在出现伤害事故后,不能得到工伤保险统筹待遇,还要支付劳动者和童工一次性赔偿。 12月1日即将实施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 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用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职业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虽然不能享受由工伤保险待遇,但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可以得到比照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 上面提到的“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使用童工的单位。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这些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