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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严查非法煤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2:36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讯江西省政府日前下发文件,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县政府所辖范围1个月内发现有两处或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将对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江西省要求,证照颁发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否则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省监察厅查处,并在20日内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负责人,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1个月内发现有两处或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制止措施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的违法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举报非法煤矿、煤矿非法生产、隐瞒煤矿伤亡事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和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核查属实,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将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郭宁夏睿德)

  《华东新闻》(2005年11月08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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