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试行国家赔偿追偿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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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2:39 新京报 | |||||||||
对个人的追偿总额不超过其月工资的24倍 据新华社重庆11月7日电(记者李永文)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赔偿,相关责任人或组织要为其过错或重大过失“埋单”。从11月开始,重庆北碚区在全市率先试行《国家赔偿法》追偿办法,将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落到实处。
《国家赔偿法》和重庆市相关实施办法,对国家赔偿的追偿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一些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对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织难以及时进行追偿,造成了国家的损失。 办法明确,今后,在北碚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在支付国家赔偿金后,将对违法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调查,根据其责任过错,确定追偿金额、方式、期限等,作出书面决定并于3日内送达违法个人或组织。 赔偿的标准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因故意违法导致国家行政赔偿的,应承担赔偿总额的50%到100%;因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行政赔偿的,应承担赔偿总额的20%到80%。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法定情形引起国家刑事赔偿的,应承担赔偿总额的50%到100%。但是,对个人的追偿总额,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24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