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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强势违约”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3:1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杨方毅

  在时有发生的购房纠纷中,买房者虽然贵为“上帝”,但却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而房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就成了这场交易中的“强势群体”,自居“甲方”,随意践踏着“乙方”的权益。

  在达成协议的时候,甲乙方都是满面笑容,握手言欢。而到了解约或者毁约的时候,作为“强势群体”的甲方就露出了凶悍的本来面目,或者乱棒打出,或者单方毁约随意践踏,把“平等协商”丢到九霄云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议有达成的时候,当然也有解除的时候,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前提应和达成协议时一样“协商一致”。既然房子已经卖出,售楼方要求解除协议,退还排号费,这应该算个正当要求,又何必大动干戈呢?另一个当事“甲方”则更具“霸王风格”,在完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就有把公共绿地卖给私人的嫌疑,不但践踏业主的权益,更公然践踏《合同法》和政府关于公共绿地管理的一揽子法律法规。

  这种交易中“强势群体”的出现,绝不是简单的两个个案。因为其在交易中处于主动地位,一些单位和个人漠视国家法律,或者无视他人正当权利,或者骗取业主权利,已经成为购房纠纷中常见的导火索。在公平、公正、平等的市场交易要求下,我们应该向这种所谓“强势群体”的“强势违约”说不,只有让其得到应有的法律严惩,才能还市场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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